本合同为电子合同,由借款人、贷款人和产品发行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经由贷款人的_______渠道签署。

本合同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在签署本合同时,请借款人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如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有任何疑义,可拒绝签署本合同,本合同文本一经签署即视为借款人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有关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充分的理解。

定期产品自助质押借款合同

借款人: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________

电 话: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贷款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负 责 人:________

住 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电 话:________

产品发行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依据我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乙方和丙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在本合同中下述词语含义如下:

自助申请:指在乙方确定借款质押品后,甲方无需再经乙方审批,即可选择乙方提供的渠道进行贷款金额自助申请的业务处理方式。但自助申请时甲方需通过乙方的身份识别程序。

自助发放:指在自助申请成功,乙方确定借款金额后,乙方将借款金额发放到甲方电子账户,并由乙方受托支付到电子账户绑定卡,甲方直接使用贷款金额的处理方式。

自助渠道:指为实现自助申请,甲方可选择的提交使用贷款金额申请的电子渠道,包括直销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等乙方不时开通的其他电子渠道。

身份识别程序:指甲方签署本合同、完成自助申请时,乙方要求甲方使用密码、电子账户等以识别甲方身份的业务流程。

密码:指乙方用以识别甲方身份和指令,要求甲方提供的代码或口令。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短信验证码等,具体需使用的密码类别以乙方要求为准。

本合同项下,贷款、借款具有同一含义。

第一部分

第一条 借款金额: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甲方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小写¥____元)。

第二条 有效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___年____月____日至甲方质押的定期产品到期清算日前一日____年____月____日,上述金额应当在有效期限内清偿。乙方有权不时审查本合同项下金额的使用情况,如出现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所述的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调整金额期限。

第三条 借款用途:个人消费,借款资金不得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也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第四条 贷款利率:___7%____

第五条 利率调整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利率按照以下约定调整。

5.1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固定利率。

5.2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本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质押品:该借款合同甲方使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质押品,乙方根据_______%的质押率,与丙方分别进行押品份额/金额冻结,合计冻结金额/份额_______元/份。

第七条 贷款的发放及还款账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授权乙方从该账户项下扣划与贷款额度相关的应当清偿的包括贷款本息、税费、手续费等其他约定费用在内的全部主债权。该账户发生冻结、失效/超过有效期等账户状态异常导致无法经由该账户正常还款,或甲方拟变更该账户时,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扣款,乙方有权利对押品进行赎回处理,使用押品赎回资金偿还贷款本息。

第八条 贷款的发放、支付

8.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发放采取自助发放。

8.2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发放渠道以甲方提交申请时的选择为准。甲方可选择的受托支付适用条件及标准,均适用本合同第十六条项下的约定。

8.3 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发放贷款的,甲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委托乙方将所使用的贷款金额,划入甲方在自助发放时选择的电子账户绑定卡。

第九条 还款方式、还款日

9.1 还款来源:到期还款为甲方质押的定期产品到期返还的本金与收益,甲方主动还款时为甲方电子账户的活期资金或如意宝份额。

9.2 借款期间,甲方可随时、全额或部分还款,甲方偿还贷款本金时,同时偿还所还本金部分自贷款发放日至还款日的应结计的利息,通过系统自动计算确认本金和利息数额。

9.3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进行还款。

9.4 甲方还款时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计算。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

第一章 借款金额的使用

第十一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所述借款金额确保甲方使用借款金额的义务。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方资信状况、乙方授信政策调整或停止甲方借款金额。

第十二条 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有效期限内申请使用并清偿借款金额。

第十三条 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除遵守本合同约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下列前提条件:

13.1 甲方没有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虽发生违约事件但已得到令乙方满意的解决或得到乙方的豁免;

13.2 甲方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所有承诺或保证到使用借款金额获得乙方批准前均得到信守;

13.3 甲方的财务、资产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3.4 未发生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所列明的违约事件;

13.5 不存在或发生其它对还款安全构成危险或威胁的情形;

13.6 不存在或发生其它乙方认为不宜批准使用借款资金的情形。

第十四条 乙方或其指定经办机构有权在借款金额有效期限内要求甲方提供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足以证明交易合同或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业务资料、凭证,及业务资格、资信、财务凭证等资料,并有权查验原件。

第十五条 贷款金额、具体用途、利率等以自助申请时的甲方填写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

16.1 乙方将贷款资金划付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贷款发放及还款账户,或者向甲方提供的受托支付的电子账户绑定卡实施划付,即视为贷款已发放。自发放之日开始计息。

16.2 乙方发放的贷款支持受托支付方式。受托支付指乙方按甲方委托将贷款资金划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甲方指定电子账户绑定卡。

16.3 甲方申请或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使用受托支付方式,甲方应向乙方出具:(1)不可撤销的无条件支付授权,提供该笔受托支付借款的金额、借款期限、具体用途、支付对象及其账户等支付信息。(2)相关交易文件、交易凭证或其他交易证明资料,并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本合同采取受托支付方式所需的全部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在受托支付情况下,乙方(1)应在贷款发放日(含发放日)实施贷款的支付;(2)有权拒绝甲方的其他划付或动用已发放的贷款的指令;(3)乙方复核证明资料不相符合的,有权拒绝受托支付。

第十七条 该业务采取按日计息的方式计算贷款利息,计算公式为: 贷款利息=日利率*借款天数

第十八条 利息计算约定:月利率=日利率*30,年利率=日利率*360。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本合同约定借款本息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实际天数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第十九条 份额冻结

甲方同意乙方在将借款金额成功发放至甲方的电子账户绑定卡后,授权乙方和丙方分别在乙方系统和丙方系统中对借款金额对应的份额进行冻结,并承诺借款期间除还款成功方可解冻该份额,否则授权乙方和丙方冻结直至贷款金额还款成功后方可解冻。

第二十条 质押登记

(1) 甲方同意在使用丙方提供的基金产品作为押品申请质押贷款时,授权丙方在基金TA系统中进行全额质押登记,即对甲方在乙方渠道购买的本人名下用于质押的押品全部份额进行全额质押登记,登记自押品到期清算日起方可撤销。

(2) 甲方同意在使用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作为押品申请质押贷款时,授权丙方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进行全额质押登记,即对甲方在乙方渠道购买的本人名下用于质押的押品全部份额进行全额质押登记,登记自押品到期清算日起方可撤销。

第二十一条 还款

21.1 贷款应清偿至贷款发放与还款账户。

21.2 甲方还款时应支付从借款日到还款日(含该日)之间产生的本金和利息;无论还款日是否为银行营业日,均应提前向其开立在乙方的贷款发放及还款账户内足额存入资金并授权乙方在还款日扣收。

21.3 甲方授权乙方在借款到期日,使用甲方质押的定期产品到期返还的本金与收益偿还借款产生的本金与利息。甲方授权乙方可将借款本金与利息扣划后,将定期押品剩余资金与收益划转至甲方电子账户内。

第二章 各方陈述、保证与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22.1 甲方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

22.2 甲方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2.3 本合同项下任何使用借款金额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任一笔借款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该全部或部分借款转入其他账户或第三方账户的,视为借款挪作他用);不将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资金与甲方或直系亲属的证券投资第三方存管账户相关联。

22.4 甲方不以与任何第三方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22.5 如经乙方核实,甲方不符合规定的借款金额使用条件而乙方未予放款时,甲方无异议。

22.6 甲方授权乙方在贷款发放日在乙方冻结贷款资金所需的质押品份额,并授权丙方在本机构进行相应份额冻结。

22.7 甲方需保证押品仅能被乙方用于进行质押贷款登记,无第三方在借款期间以登记凭证主张对押品的使用权和处置权等权利。

22.8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甲方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向乙方支付任何到期款项时,乙方有权自行直接从甲方质押的押品赎回资金中直接扣划贷款本金、利息、手续费以及税费等费用;扣收不足部分甲方仍应清偿。

22.9 甲方向乙方申请本合同项下业务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其章程的规定,也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23.1 乙方保证拥有充分的授权订立本合同;

23.2 乙方承诺保守甲方在履行本合同中透露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3.3 乙方保证在甲方贷款支付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及时通知甲方;

23.4 乙方保证在无法依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完成贷款支付时及时通知甲方。

第二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4.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金额。

24.2 甲方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不得影响履行其与乙方所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

24.3 甲方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恶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发生其它可能影响其还款的事件),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24.4 甲方如发生电话、账户信息等信息变动,甲方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24.5 甲方应按时偿还本借款项下的借款金额本息,按时支付应付费用。

24.6 甲方应接受乙方对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各类个人情况;

24.7 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对其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书面报告、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接受乙方现场或非现场查证;

24.8 甲方通过自助渠道办理借款的发放、还本付息等手续时,应遵守其与乙方所签订的开立电子账户、如意宝货币基金购买等相关协议。

24.9 甲方同意其支付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实现债权的费用;(2)违约金;(3)税费;(4)利息;(5)本金;(6)手续费。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24.10 在贷款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将甲方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及相关情况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24.11 甲方在合同借款项下的任何款项到期应付而未付时,甲方授权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直接从甲方在中国民生银行直销银行开立的任何电子账户行使抵销权,因扣收行为给该甲方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也不因为未予扣收,放弃要求该甲方继续清偿并承担扩大损失的权利。

24.12 甲方的押品在市场发生重大市场性、流动性风险等风险造成押品无法到期兑付时,甲方授权乙方从丙方进行押品强制提前赎回,确保押品金额足以用于偿还借款。因强制提前赎回造成甲方到期收益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4.13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主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乙方具体转让主债权时,不必另行取得甲方的同意或另行通知。甲方同意无需另行签署新的主债权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25.1 乙方有权检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有权根据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资金的具体用途,要求甲方提供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并进行核查,并要求甲方提交借款书面报告。

25.2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下的借款金额提前到期。

25.3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追究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责任。

25.4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申请使用借款时的乙方贷款政策决定是否同意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申请;

25.5 乙方应在甲方完全履行了本合同为甲方设定的义务且满足支付条件的前提下,按照甲方申请的支付方式足额支付贷款金额。

第二十六条 丙方的权利及义务

26. 1 丙方需承诺在乙方渠道销售的产品仅在乙方渠道可进行交易,包括:购买、赎回、违约赎回等账务类交易,无法通过丙方或其他非乙方渠道进行提前赎回或违约赎回操作。

26. 2 乙方受理客户提前赎回或违约赎回请求后,需及时将赎回份额更新至丙方,丙方需配合乙方在丙方系统中进行份额更新,并返回更新结果至乙方。

26. 3 丙方在受理司法等机构处置甲方在乙方购买的产品时,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账务变更,以保证甲方与乙方权益,并承担不及时而造成的损失。

26. 4 乙方受理甲方质押贷款申请需求后,需及时将贷款冻结份额需求发送至丙方,丙方公司需配合乙方在系统中进行份额冻结,丙方为基金公司的,需同时在TA系统中进行全额质押登记。

26. 5 丙方为保险公司的,须确保在甲方发生保险事故进行理赔时,需及时查询乙方客户产品状态,并通知甲方,遇甲方已使用本产品申请质押贷款的,需优先配合乙方进行受益人变更,偿还乙方贷款未还金额后方可进行理赔。

26. 6 丙方在遇第三方或司法机关提出对押品的权利主张时,丙方需先行查询乙方系统中产品是否被冻结、质押等状态,并及时更新丙方系统状态后方可通知第三方和司法机关;进行权利兑付时,需第一时间内通知乙方,并优先偿还乙方贷款金额后方可支付第三方和司法机关主张金额。

26. 7 其他未尽事宜,由乙方和丙方协商一致确定。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承诺、陈述或保证,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发生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多项权利:(1)调整或取消全部或部分借款金额;(2)要求甲方提供担保以及对本合同项下甲方已提取的全部或部分借款要求提前清偿;(3)要求甲方赔偿乙方为行使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因此而遭受的其它经济损失;(4)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其违约所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5)要求甲方承担适用的其他违约责任(27.1、27.2条约定的情形除外):

27.1 国家的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27.2 与押品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27.3 甲方出现以下不利于履行本合同的情形:

27.3.1 财务状况恶化或已经发生重大困难、不利变化;

27.3.2 发生失业,或被监禁、被宣告失踪、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或涉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影响债务清偿能力或可能危及乙方借款安全的情况;

27.3.3 发生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

27.3.4 甲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示不能或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

27.3.5 甲方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或单方做出的承诺或保证,对其他债务构成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被其他债权人宣告加速到期或可能被宣告加速到期;

27.3.6 甲方出现在一段时间内无法联系、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以及其他恶意违反本合同约定、损害乙方权益的行为;

27.3.7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及承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纸制或电子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纸制或电子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纸制或电子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据,各方同意不因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第二十九条 通知和送达

29.1 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应以手机短信、邮件等即时通信方式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对方。

29.2 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5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为确定甲方、乙方和丙方权利义务的文本。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内容,由签约三方协商一致而确定,如有特别约定,已在本合同第十条予以补充和修正,该特别约定与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不一致时,以本合同第十条所作特别约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经甲方点击确认签署、通过乙方的身份识别,并经乙方确认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甲、乙、丙方三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提前解除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十五条 三方有关本合同一切争议均应由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丙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三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