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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个人“随心存”是一款开放式人民币现金管理型智能增值服务产品(以下简称“随心存”)。客户签约“随心存”后,将按本服务协议 约定的条件自动进行资金归集,每笔归集资金最长持有期为一年,持有期间内客户可根据资金使用需要随时对归集资金进行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每笔归集资金按实 际持有期来确定对应收益率并计算增值收益。
1、定义1.1、在服务协议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客户:指在民生银行电子账户阅读本协议并确认本服务协议的个人。
银行:指以客户交付的归集资金进行相关交易,并按服务协议约定给付客户增值收益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增值收益支付日:指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银行应当向客户支付增值收益的日期。目前增值收益支付日为每季度结息日,即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及12月21日。
活期结算账户 :指客户用于签约“随心存”的民生借记卡下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
增值服务账户:指服务协议生效后,银行为管理自动归集的资金而依照服务协议在客户签约“随心存”的民生电子账户下设立的专用账户,该 账户与活期结算账户建立自动关联的对应关系。客户可以查询该账户相关信息,但对该账户内的归集资金不能直接进行支取、转账等操作,而仅能通过活期结算账户 由银行系统自动联动处理。
留存金额:指客户与银行约定的,保留在活期结算账户内不参与资金自动归集的金额。目前银行设定的“随心存”留存金额为人民币0元。但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业务需求对留存金额进行调整并告知客户,调整于银行通知确定的日期生效。
"随心存"归集资金/归集资金:当活期结算账户中的有效余额达到服务协议的约定条件,并被转入到增值服务账户进行管理时,形成归集资金。
起点金额:指银行设定的资金自动归集起点金额。只有当活期结算账户的有效余额扣除留存金额后达到起点金额时,活期结算账户中的活期存 款方可从活期结算账户转入到增值服务账户形成归集资金。服务协议约定的目前“随心存”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但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 策及业务需求对起点金额进行调整并告知客户,调整于银行通知确定的日期生效。
归集资金持有期/持有期:每笔归集资金以转入增值服务账户之日为起息日,以转出增值服务账户之日为终止日,两者之间的期间为归集资金持有期。归集资金到期、归集资金提前支取、服务协议终止均为导致归集资金由增值服务账户转出的情形。
归集资金到期:当某一笔归集资金持有期满一年时,该笔归集资金到期。
提前支取:指客户活期结算账户有效余额不能满足客户取款、转账、消费支付等资金使用需求时,在不超过同币种增值服务账户内所有归集资金总额的限度内,归集资金将依服务协议约定的划拨规则由增值服务账户转出至活期结算账户;
中断事件:就每单笔归集资金而言,指导致服务协议下的各种交易操作无法继续或者受到不利影响、归集资金减少或者归集资金被移出增值服 务账户的下述情况:有关法令变化、行政/司法机构冻结或扣划、客户的担保权利人/债权人行使权利导致资金划转或者其他属于客观环境变化、有权第三方行使权 利的类似情形。单笔资金出现中断事件,导致归集资金发生增值收益损失或其他损失的,由客户承担;单笔资金出现中断事件,本服务协议持有有效且不影响该单笔 资金项下未被扣划部分的归集资金、其他未发生中断事件的资金,继续按照本服务协议的各项约定获取增值收益。
终止事件: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单笔归集资金的正常终止,即某单笔归集资金持有期满一年则该笔归集资金到期终止,银行将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的规则就该单笔资金向客户计付增值收益,本服务协议持续有效且其他归集资金继续按照服务协议约定获取增值收益;
(2)全部归集资金的非正常终止,包括客户申请且银行同意终止服务协议、银行由于客户违约行使单方面终止服务协议权利、银行按约定终止“随心存”产品等其他导致全部归集资金非正常终止的情况,本服务协议解除,且银行将对服务协议项下的全部归集资金作终止处理。
2.1、双方中的每一方均在此向另一方声明并保证该方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服务协议及以其为一方的其他任何有关文件。
2.2、客户承诺并保证服务协议下的资金是该方合法所有的资金,依法可以用作服务协议下的增值服务交易,订立和履行服务协议不违反其应遵守的法令或任何协议/合同、承诺,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需通知第三人或获得第三人同意则客户已进行通知及获得同意。
2.3、客户承诺并保证,未经银行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服务协议或服务协议项下的任何权益或义务,也不得就其在服务协议项下的任何权益设立信托或设定担保;但客户向银行申请信贷资金或信用融通时,可在符合银行业务要求的前提下将服务协议下的有关权益质押给银行。
2.4、客户同意,如客户因任何原因向银行或银行所隶属的银行其它分支机构(下称“银行及其关联机构”)所负有的到期债务应付未付,或客户在 其与银行及其关联机构签署的本服务协议以外的其他任何文件项下发生违约,或客户发生诉讼、司法、行政事件等可能影响客户清偿能力事件的,银行有权立即终止 服务协议并进行结算。客户同意接受因此而造成的任何资金损失。
2.5、如按服务协议规定客户有权提前终止本服务协议,但客户一旦为自己对银行及其关联机构的债务设定担保,客户同意放弃上述提前终止的权利。
3、交易安排客户一经在民生银行电子账户点击“同意”本服务协议,并经民生银行系统确认“签约成功”,之日起于每日对客户活期结算账户进行自动扫描,只 要活期结算账户内有效余额在扣除客户指定的留存金额后,达到或超过银行规定的起点金额要求,则银行自动将该部分资金作为“随心存”归集资金转入增值服务账户。
“随心存”资金归集于银行每日日终处理时进行,每日一次,客户在当日日终处理结束后存入活期结算账户的资金将于下一日进行自动归集;银行有权随时调整最低留存金额、起点金额的具体金额要求。
3.2、归集资金的管理客户的每笔归集资金依照起息日及终止日的不同各自独立管理,各自计算每笔归集资金的持有期及其增值收益。
每笔归集资金最长持有期为一年,持有期满时,该笔归集资金(不含相应增值收益部分)将自动转回活期结算账户中。
对于每笔持有期未满一年的归集资金,该笔归集资金提前支取之日,将自增值账户转回活期结算账户中。
对于持有期满、提前支取的各笔归集资金,银行将依服务协议第3.3、3.4条的约定计算、支付该笔归集资金的增值收益。
3.3、增值收益率增值收益率取决于归集资金的持有期,具体对应关系为:
3.3.1归集资金持有期满一年,增值收益率取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存款利率;
3.3.2归集资金持有期满半年不足一年,增值收益率取半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存款利率;
3.3.3归集资金持有期满三个月不足半年,增值收益率取三个月人民币整存整取存款利率;
3.3.4归集资金持有期满七天不足三个月,增值收益率取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3.3.5归集资金持有期不足七天,增值收益率取人民币一天通知存款利率。
具体存款利率标准以归集资金到期日或提前支取日我行公布的相应存款利率为准。
3.4、增值收益计算与支付3.4.1每笔归集资金的增值收益=该笔归集资金金额×增值收益率×该笔归集资金持有期÷360。
3.4.2银行将于每季度结息日,即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将上一支付日至本支付日之间客户获得的增值收益转入客户活期结算账户。
3.5、划拨规则客户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银行:服务协议生效后,当活期结算账户有效余额不能满足客户取款、转账、消费支付、冻结/扣划等资金使用需求时,在不超过同币种增值服务账户内所有归集资金总额的限度内,银行有权通过内部系统将缺额资金自动从增值服务账户内的各笔归集资金按归集资金持有期由短到长的顺序规则依次划拨。
服务协议所述中断事件发生时同样适用上述划拨规则。
3.6、"T+0"资金使用便利银行在服务协议下向客户提供特定条件下的“T+0”资金使用便利,即当客户支取活期结算账户资金但不足的,如客户在当日银行进行日终处理前将同币种资金存入活期结算账户,并得以补足提前支取的款项,银行将视同客户未对增值账户项下相应部分的资金进行提前支取。
因客户超过交易当时活期结算账户有效余额支用资金而产生的风险、损失及其他后果由客户承担。
3.7、服务协议终止后资金的处理归集资金出现非正常终止情况的,服务协议解除时,银行将对服务协议项下的全部归集资金作终止处理,即全部的归集资金和相应增值收益划回活期结算账户,同时关闭增值服务账户,本服务协议终止。
3.8、产品排他客户选定“随心存”产品后,将不能同时选用银行的某些其他指定产品,具体以银行届时确定的为准
4、税费4.1、银行和客户应各自承担其在服务协议项下应交纳的税费。银行根据法令的规定或税务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代扣代缴客户应缴的相应税费。
4.2、银行有权按照一定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增值服务手续费。服务协议生效之日,该手续费标准为0;协议有效期限内,银行有权随时调整上述增值服务手续费标准,但应比照第5.3款的规定进行公告或通知。银行将针对符合优惠条件的客户给予手续费优惠待遇。
5、终止与违约5.1、客户因司法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导致归集资金部分或全部被扣划的,则视为客户就全部资金发生违约,客户无权收取及保留服务协议项下该 产品的任何收益,并且应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银行有权单方面终止服务协议。如银行因客户违约遭受损失的,客户承担赔偿责任,银行有权直接扣划服务协议 指定的客户归集资金以收回损失、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5.2、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终止“随心存”产品的运营,客户同意银行除应计付已产生的增值收益外无须为交易的提前终止承担任何赔偿、补偿及其它任何责任。
5.3、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进行产品升级/替换或对产品相关规则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对最低留存限额、起点金额、增值收益支付日、手续费标准 等,以发生具体交易时银行的设置为准。银行须在进行产品升级/替换或对产品相关规则进行调整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在银行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告,而无需另行向 客户发出书面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视为已通知客户。
若客户在银行发布公告后未解除服务协议而继续使用本产品的,视为客户对产品升级/替换或有关规则调整的认可。客户同意银行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赔偿、补偿及其它任何责任。
6、风险提示银行保障客户的归集资金不受损失,但由于可能发生利率调整、司法扣划、单方终止等情形,故客户预期的增值收益目标不一定能够实现,银行对此不提供担保也不承担任何责任。特别提示客户注意的风险是:
(1)政策风险:因法规、规章或政策的原因,对本“随心存”产品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2)利率风险:归集资金适用支取日的存款利率,存款利率处于不断调整之中,故客户在存入归集资金时无法准确判断其具体收益;
(3)信息传递风险:银行按照服务协议的第4.2款和第5.3款约定,发布产品信息公告。客户应根据本服务协议约定主动、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果客 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4)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可能致使“随心存”产品面临损失的任何风险。
7、投诉渠道、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7.1、双方约定,客户如需就产品相关事宜向银行投诉,可拨打银行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电话95568(不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7.2、服务协议适用中国的法令;服务协议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经济仲裁委员会在北京申请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8、其他8.1、本服务协议中的一年指365天,半年指180天,三个月指90天。
8.2、服务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就本项产品及相关事宜的全部及最终协议,并取代此前由双方达成(或由任何一方作出)的任何形式的协议、承诺或保证。
8.3、每一笔归集资金在服务协议条款下形成一个单独的交易,除服务协议另有规定之外,各个交易之间互相独立、互不影响。如果客户与银行之间就本产品存在多份协议,则各个协议之间互相独立,每一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协议。
8.4、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服务协议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服务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8.5、经客户在民生银行系统中点击“同意”并经民生银行认可后成立并生效。至服务协议项下的全部交易终止时终止,但依法或者依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 的除外。若在服务协议生效前后客户与银行就服务协议下产品另行以书面形式或通过银行网上银行订立了协议,则该协议与服务协议不一致之处以生效时间在后者为 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客户在此声明:本人在确认同意本服务协议之前,银行已通过各种途径就服务协议的条款和内容向客户做了详细解释和说明,本人已认真阅读服务协议并进行了其认为必要的咨询。本人在完全理解的情况下,确认完全同意服务协议的全部条款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