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民生金积存计划客户协议
甲方:王**银行账号:6222 2201 1740 7808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111111111111111111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以在乙方开立的资金账户、通过乙方提供的交易渠道、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民生金积存计划业务(简称"积存计划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功能开通
1.甲方只有在向乙方申请开通积存计划业务功能、乙方同意其申请后,方可开通个人积存账户,办理积存计划业务。
2.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积存计划业务,须出具甲方有效身份证件或通过乙方电子银行身份认证,并以持有的乙方发行的借记卡账户作为资金清算账户。
3.甲方保证向乙方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资料、账户资料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同时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会立即通知乙方,否则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开通积存计划业务功能并在相应资金账户中存入交易所需的资金后,方可进行积存计划交易。甲方按照自愿原则进行黄金头寸的申赎交易操作,所使用的资金为本人自有、自筹资金。
(二)申赎交易
1.甲方申请开通个人积存计划业务功能,并得到乙方确认后,甲方有权使用乙方提供的交易渠道进行积存计划业务的申购、赎回以及查询。
2.甲方进行申赎交易时,所输入或使用的所有信息必须与预留在乙方的信息相符,否则乙方将拒绝执行其交易指令。
(三)清算交割
甲方所有的申赎交易成交,正常情况下在成交当日入账。甲方在下达指令后可通过系统确认交易是否成交,如有疑问,须在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查询,如甲方未按上述规定进行查询、确认,则视为甲方已确认乙方处理结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积存计划业务报价,并按所报价格与甲方进行买卖。
(二)乙方所有报价将根据市场变化而随时发生变更,最后的成交价格以乙方的交易系统记录为准。
(三)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变更或暂停积存计划业务的报价。
(四)乙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或其自身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需要,单方面以书面或公告方式通知甲方终止积存计划业务。
(五)乙方在个人网上银行中为甲方提供黄金的申赎交易和资金划转记录的查询服务。
(六)乙方可为甲方提供有关积存计划业务咨询,但仅供甲方参考,不作为甲方的决策依据。
三、特别提示条款
(一)乙方免责条款
如因以下原因致使系统无法按时执行甲方提交的积存计划交易指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未开通对应资金账户的积存计划业务功能;
2.依本协议约定或乙方相关交易规则,甲方下达的资金转账指令和积存计划申赎指令无效或失效;
3.因甲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或积存账户黄金头寸不足而引致申购或赎回交易不成功;
4.甲方资金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已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或扣划,导致无法完成交易指令;
5.甲方资金帐户内的资金所有权存有争议、已被设置担保、已被挂失或已被止付;
6.甲方在乙方交易系统处于休市、闭市或报价暂停时下达交易指令;
7.由于各种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等因素造成乙方系统无法受理交易指令时,乙方暂停积存计划业务报价与交易服务;
8. 乙方执行交易指令将违反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或国家相关政策。
(二)若乙方因国家有关规定或自身内部管理需要对本协议所涉及积存计划业务有关内容进行调整,乙方将在其营业网点或网站或交易系统予以公告,公告调整的内容经公告期满即生效,并直接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甲方对此无异议。甲方如对调整内容有异议,应在公告期内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提出并办理相应终止积存计划业务功能手续。
四、风险揭示条款
积存计划业务面临以下风险类型:
1、政策风险:各种可能发生的国内外监管政策变化以及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均可能会对黄金投资和积存计划业务产生影响;
2、价格风险:由于黄金等贵金属是具有金融属性的特殊商品,因此其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国际经济形势、美元汇率、相关市场走势、政治局势等等,黄金的价格随时可能发生剧烈波动;
3、利率风险:利率变化可能使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使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从而遭受损失。如果人民币利率在交易期限内大幅波动,交易收益将可能低于以其他方式运用资金而产生的收益,甚至可能遭受一定损失;
4、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现有的市场条件未能达成交易、不允许对与甲方之间的交易进行平盘或者不能为甲方所持有的黄金头寸提供一个公平的报价而引发的风险,例如在暂停交易、极端市场条件、电信或电子系统失灵、不可抗力等情况下,流动性风险均可能发生,交易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5、不可抗力风险: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府管制以及停电、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等事件,都有可能会对交易产生影响。综合上述各种风险概述,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发生剧烈波动。随着贵金属价格的上涨和下跌,甲方可能面临潜在的收益或损失风险。甲方应充分认识到此项业务所蕴涵的风险。甲方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积存计划业务,视为已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由于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甲方应自主判断选择投资策略并谨慎交易。
五、确认与保证
(一)双方保证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等有关机构关于积存计划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和与积存计划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双方均确认本协议与《中国民生银行民生金积存计划业务交易规则》的内容均为双方积存计划业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甲方确认对本协议和《中国民生银行民生金积存计划业务交易规则》的内容完全明白和理解,并接受本协议和《中国民生银行民生金积存计划业务交易规则》所规定的全部条款,同意其后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均受本协议和《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积存计划业务交易规则》(包括乙方对其内容不定时进行的调整)之约束。双方均确认如《中国民生银行民生金积存计划业务交易规则》与本协议对同一事项规定不符的,以《中国民生银行民生金积存计划业务交易规则》的规定为准。
(三)甲方同意乙方在开展业务时有权使用、传递其账户资料和相关信息,乙方有权利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的上述资料予以使用,并遵循相关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甲方明白积存计划业务具有一定风险性,除可获收益外,亦可能蒙受最高为全部投入资金的损失。甲方确认已充分认识到可能遭受的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
(五)甲方确认乙方已就本协议中有关免除、限制乙方责任、乙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以及增加甲方义务、限制甲方权利的相关条款向甲方予以明确提示、解释和说明。
(六)甲方确认其所下达的所有买卖指令系根据自身判断作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自己承担。甲方并不依赖来自于乙方的任何(书面或口头)通讯并不以此作为投资意见或建议。甲方确认,从乙方收到的任何(书面或口头)通讯不会被视为对积存计划交易预期效益的担保或保证。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甲方参考,乙方不承诺其所引用数据、资料及分析、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七)若因通讯线路发生故障或乙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从而导致甲方产生任何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保证尽快采取各种方法使交易恢复正常。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八)甲方应妥善保管与积存计划交易有关的账号和密码,凡使用该账号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确认与保证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的生效、补充与终止
(一)本协议在甲方签字、乙方盖章之后开始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若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络平台签约,甲方、乙方通过该平台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密码、点击确认等形式)均视为双方的可靠电子签名,对双方的效力相同,本协议经甲方网上签署,且乙方在提示签约成功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甲乙双方同意将乙方在中国民生银行网站(www.cmbc.com.cn)、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的积存计划业务功能的交易菜单上公示的《中国民生银行民生金积存计划业务交易规则》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申请终止积存计划业务功能且经乙方同意,或甲方销户、销卡,或乙方书面通知或公告通知甲方终止积存计划业务后,本协议终止。
中国民生银行民生金积存计划业务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个人客户投资实物基础黄金的需求,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中国民生银行特开办民生金积存计划业务。
第二条 本交易规则所称"民生金积存计划业务"(简称"积存计划业务")是指本行为拥有民生银行借记卡或个人网银的境内个人客户提供的以人民币为交易结算货币的可实现实物黄金提现的黄金投资业务。我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报价或境外黄金折算为人民币价格的即时报价作为基础对境内个人客户报价,在此报价基础上,客户可使用人民币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网银渠道申购黄金以及根据个人需求直接通过网银渠道赎回或通过我行指定的银行网点提取实物黄金产品。 本行民生金积存计划业务的对象应为拥有民生银行借记卡或个人网银的境内个人客户。客户签署民生金积存计划客户协议后,本行在客户用于签约的民生银行借记卡人民币活期账户基础上,为客户开立以民生金为交易品种,人民币/克为报价与交易单位的积存计划账户。客户申购的黄金头寸计入其积存计划账户。
第二章 民生金积存计划业务的开办
第三条 客户办理民生金积存计划业务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规定及中国民生银行有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在民生金积存计划业务办理过程中,凡使用客户在中国民生银行设定的身份标识信息(包括账户账号、卡号、客户编号、电话或手机号码、客户名称、终端设备信息等),并按照客户在中国民生银行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包括密码、客户证书、动态口令等)通过身份验证的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办理。
第四条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网点柜台或个人网上银行等交易渠道为客户提供民生金积存计划业务服务。
第五条 客户如通过个人网银渠道办理民生金积存计划业务,须办妥电子银行相关注册手续。客户应熟悉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网银的操作方法,避免由于操作失误造成损失。
第三章 报价及交易
第六条 中国民生银行民生金积存计划业务为黄金(克)兑人民币业务类型。黄金(克)兑人民币买卖以人民币标价,交易单位为"克"。单位交易起点金额为0.1克,买卖必须是0.1克的整倍数量。
第七条 中国民生银行积存计划的申购分为主动申购和定期申购两种模式。
1、主动申购指客户按照当时本行发布的黄金申购报价,即时申购黄金的行为。
2、定期申购是指客户预先完成定期申购黄金的签约设置后,根据客户定期申购签约中确定的申购重量以及定期申购频率按照定期申购日我行发布的黄金申购报价进行自动申购的行为。
第八条 本行提供三种定期申购频率:日、周和月。以周的频率进行定期积存,则定期申购日定为该周的周三。以月的频率进行定期积存,则定期申购日定为该月的15日。定期申购日如遇到节假日自动顺延至本个定期申购周期内的下一个交易日,如节假日延续至定期申购周期内结束则本个定期申购周期内无申购交易。本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行自身经营管理和风控的需要,变更定期申购日的约定。本行对此将履行告知义务,以网站公告和网银系统提示等方式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客户。
第九条 客户办理民生金积存计划业务,应事先指定或开立民生银行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作为积存账户,用于核算人民币资金的收付与黄金头寸的收付。
第十条 客户积存账户中的黄金头寸不计利息,可用人民币资金按活期计息。
第十一条 客户可在业务开办时段内通过网上银行申购和赎回黄金头寸,但累计赎回数量不得大于累计买入数量;叙做申购业务时,中国民生银行在客户资金账户中扣减相应资金(按交易价格计算与所交易黄金头寸等值的资金,下同),并在客户积存账户中增加申购的黄金数量;赎回部分或全部黄金时,中国民生银行在客户积存账户中扣减所赎回的黄金数量,并在客户资金账户中增加相应资金。
第十二条 黄金申购与赎回交易的资金清算实现当日清算当日到账。
第十三条 客户可在业务开办时段内通过指定营业网点根据账户所积存的黄金头寸提取实物金。客户根据积存账户上的余额提出实物提取申请,每克黄金头寸可对应提取1克实物金,客户需根据其提取实物金条品种的手续费标准缴纳提现手续费,手续费可使用现金支付或从客户的资金账户中扣除。
第十四条 客户提取实物贵金属时,若发生积存账户或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无法满足所提取金条规格或手续费支付的情况(在不采用现金支付的情况下),则本次提取全部失败。客户提取的贵金属实物范围限于乙方提供的可提取产品规格的整数倍。具体兑换规格由客户向指定营业网点柜台咨询,在网点现有产品库存及规格中选择兑换。
第十五条 积存计划业务的交易时间需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日,其中网银申购或赎回业务开办时段为每个交易日的9:10-11:30,13:30-15:30以及21:00-23:30,柜台申购、赎回或提取实物金等交易的服务时段为每个交易日的9:10-11:30以及13:30-15:30。如交易时间遇到中国主要法定节假日、国际主要法定节假日需要更改,本行将履行告知义务,以网站公告和网银系统提示等方式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客户。 除交易以外的业务事项如业务咨询、业务开户签约、业务解约等以我行的网上银行服务时间以及各营业网点具体营业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因出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因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机、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中国民生银行有权暂停报价或暂停业务,并对此无须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如因上述事件发生导致成交要素有误,中国民生银行有权取消交易或按照错误发生时乙方自主确定的公允价格重做交易,且无须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客户应对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交易规则及中国民生银行其他适用于本业务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承担责任,并向中国民生银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中国民生银行有权取消客户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进行的不正当交易、其他非中国民生银行过错原因造成的非正常交易,以及因通讯、系统故障及其他原因导致交易系统提供的报价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并且导致中国民生银行遭受损失的非正常交易,并有权采取措施防止该类交易继续发生。
第十八条 对于发生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错误交易、不正当交易或非正常交易的相关账户,有关交易指令、电脑确认、成交证实书及其他凭证无效。
第十九条 中国民生银行在综合考虑贵金属市场价格走势、市场流动性、本行交易头寸情况及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等因素后,在价量平衡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向客户报出黄金申购、赎回价格。遇市场状况剧烈波动等影响中国民生银行做市报价能力时,中国民生银行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对报价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除本交易规则另有规定外,客户的成交价格以中国民生银行交易系统记录为准。其他信息渠道获取的价格均为参考价格,不作为对中国民生银行报价及成交价格抗辩的理由。
第四章 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 民生金积存计划业务面临包括政策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通讯系统安全、网络系统安全在内的各种风险。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黄金价格可能发生剧烈波动。客户应充分认识到此项业务所蕴涵的风险。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积存计划业务的客户,视为已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由于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中国民生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贵金属市场评述和分析意见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实际交易依据,对于客户据此交易造成的损失,中国民生银行不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关于本交易规则的生效、履行、变更、终止、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中国民生银行对本交易规则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将通过网站(www.cmbc.com.cn)、网银公告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公告。在公告期,客户对交易规则的修改有异议的,可在新交易规则生效前通过95568电话银行咨询、提出意见或办理本项业务的注销手续。公告期满新交易规则即生效。公告期满客户未注销本业务或在公告期满后继续进行本项业务相关操作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五条 本交易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