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网上交易安全,我行特别提醒您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登录正确网址。请直接登录民生银行银行网址:http://www.cmbc.com.cn/,注意识别假冒网站,假冒支付页面,如有疑问致电客户服电话:10100123。
2.妥善保管个人信息,请您妥善保管账号、密码、身份证和手机等重要信息,严防泄露给包括银行工作人员在内的任何人。
3.保管好密码。请将您直销银行网上银行登录密码/交易密码/查询密码设置为不同的密码,并定期进行修改。
4.保证计算机安全。请您定期更新操作系统,下载安装浏览器安全程序或补丁,使用正版杀毒软件,避免随意下 载应用软件、打开来历不明的邮件。
5.掌握账户资金变动。请您定期查看直销银行网上银行办理的转账和支付等交易记录,开通账户信息即时通,随时掌握账户资金的变动情况。
请使用您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开立的银行借记卡作为绑定卡
暂不支持向该银行借记卡资金转出,请变更绑定卡。 支持银行列表
支持银行列表
常用 | |||||
中国工商银行 | 中国光大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 | ||
中国农业银行 | 中国银行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中信银行 | ||
A | |||||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鞍山市商业银行 | ||||
B | |||||
包商银行 | 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 | 北京银行 | 渤海银行 | ||
C | |||||
沧州银行 | 常熟农村商业银行 | 承德银行 | 长安银行 |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 重庆黔江银座村镇银行 | 重庆银行 |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 | ||
D | |||||
大连银行 | 德阳银行 | 德州银行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 ||
东莞银行 | 东营市商业银行 | ||||
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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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
福建海峡银行 |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 | 阜新银行 | 富滇银行 | ||
G | |||||
赣州银行 | 广东华兴银行 | 广东南粤银行 | 广发银行 | ||
广西北部湾银行 | 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 广州银行 | ||
贵阳银行 |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H | |||||
哈尔滨银行 |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 | 邯郸市商业银行 | 韩亚银行 | ||
汉口银行 | 杭州银行 | 河北银行 | 恒丰银行 | ||
葫芦岛银行 | 湖北农信 | 湖州银行 | 黄河农村商业银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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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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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江苏银行 |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 | 交通银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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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银行 | 龙江银行 | 洛阳银行 | 漯河市商业银行 | ||
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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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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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 |||||
日照银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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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农商行 | 顺德农村商业银行 | 苏州银行 | |||
T | |||||
台州银行 | 泰安市商业银行 | 天津农商银行 | 天津银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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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农村商业银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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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 |||||
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 | 张家口市商业银行 | 招商银行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 | 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 |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 | ||
郑州银行 | 珠海华润银行 | 自贡市商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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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电子账户服务协议
甲方:客户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账户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签订本服务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电子账户”指甲方通过互联网自助申请,经乙方核准后为甲方开立的,仅供甲方通过乙方的直销银行电子银行渠道办理金融业务的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乙方根据甲方申请渠道,对电子账户区分管理,不同渠道开立的电子账户的资金划转受到不同的控制。目前电子账户的申请渠道分为二类:乙方直销银行渠道及非乙方渠道。
2.密码:指乙方用以识别甲方身份与指令要求甲方提供的代码或口令。 包括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动态密码等多个种类,具体业务中使用的密码类别以乙方要求为准。动态密码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验证码,短信验证码指在甲方使用电子账户过程中,乙方通过乙方指定客服号码以手机短信息方式发送到绑定手机号码的特定代码。
3.绑定手机号码:是指甲方在申请开立电子账户时,指定的关联电子账户的手机号码。绑定的手机号码用于接收乙方发送的授权码、短信验证码以及交易提示短信等的手机号码。乙方认为必要时,可通过此手机号码向甲方核实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4.直销银行:本协议下的直销银行是指乙方向客户提供的通过客户开立的电子账户享受金融服务的业务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直销银行网上银行、直销银行网站、直销银行手机银行和直销银行微信银行和乙方不时指定的其他渠道。直销银行不包括乙方柜台渠道和乙方不时指定的其他渠道。
第二条 申请与开立
1.乙方的电子账户提供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甲方自愿申请开立电子账户,并承诺申请电子账户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电子账户申请渠道及身份识别:
(1)非乙方渠道:甲方可通过与乙方合作的第三方申请,甲方授权该第三方向乙方传递甲方留存在第三方的个人信息。
(2)乙方直销银行渠道:甲方可通过乙方的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申请。
3.申请时的身份识别
(1)非乙方渠道:乙方委托第三方识别甲方身份,并留存第三方传递给乙方的甲方身份信息;
(2)乙方直销银行渠道:a.乙方在甲方按乙方相应的要求与方法提供了身份证件信息和其他要求信息后,识别甲方身份; b.甲方如已持有乙方银行卡,可以选择以已有乙方银行卡下密码验证的方式识别身份。
4.乙方审核同意甲方的电子账户开立申请后,即生成电子账户账号。
5.甲方可申请开立多个电子账户。
第三条 使用
1.以非乙方渠道、乙方直销银行渠道b种方式申请的电子账户的账号生成后,甲方即可按协议约定使用电子账户。
2.以乙方直销银行渠道a种方式申请的电子账户,需按照乙方的要求激活后方可正常使用。
3.甲方知悉并同意:
(1)甲方通过第三方机构的身份验证后,即可使用经非乙方渠道开立的电子账户。
(2)甲方使用经乙方直销银行渠道开立的电子账户,乙方识别甲方身份的依据为密码,不同业务使用的密码类别以乙方规定为准。
4.甲方知悉并同意:不同渠道开立的电子账户功能受到不同限制。
(1)经非乙方渠道开立的电子账户:a.甲方只能在甲方开立于申请该电子账户渠道的第三方的账户与开立于乙方的电子账户之间实现资金定向划转;b.甲方只能用该电子账户享受乙方在直销银行渠道已开通与电子账户相应的金融服务;c.不享有其他支付结算账户功能。(2)经乙方直销银行渠道开立的电子账户:a.甲方可以通过银行账户向电子账户划入资金,但只能通过甲方用以开立账户验证身份的同名银行账户划出资金;b.甲方只能用该电子账户享受乙方在直销银行渠道已开通与电子账户相应的金融服务;c.不享有其他支付结算账户功能。
5.电子账户只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或出租。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乙方通过直销银行渠道为甲方提供电子账户服务,甲方应按乙方的规定进行操作,因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甲方确认,同意通过与各渠道电子账户相应的直销银行渠道完成本协议约定的电子账户业务。
第四条 凭证和签章
1.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存储的与服务相关的数据电文是甲方使用电子账户情况的有效书面证明。
2.甲方认可:
(1),甲方在经非乙方渠道开立的电子账户下通过第三方账户的身份验证的电子方式即构成甲方可靠的电子签名,甲方同意乙方不再校验在该电子账户下的客户身份,且同意由该第三方传递给乙方的动用电子账户的指令视为甲方下达;(2)甲方在经乙方直销银行渠道开立的电子账户下使用密码的行为,即视同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甲方签章行为,即构成甲方可靠的电子签名,均表明了甲方认可其中交易内容。
3.甲方若遗忘电子账户登陆密码或交易密码,可通过乙方根据不同电子账户申请渠道提供的直销银行渠道进行密码重置。
第五条 使用规则
1.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撤销电子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各项规定及乙方的业务制度规定。
2.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提交的开户证件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未由他人代办或冒充他人申请。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代办、冒充他人申请等情形,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申请,对于已经开立了电子账户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3.甲方应妥善保管电子账户的密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绑定的手机等个人信息和设备,如上述信息或设备出现遗失、泄露或被他人盗用的情况,甲方应立即拨打客户服务电话10100123申请账户冻结,在申请完成前,已发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的电子账户业务规则向乙方发出划转电子账户资金的指令,乙方应实时执行乙方接收到的甲方指令。甲方同意,乙方将指令发出银行所能控制的乙方系统即为甲方指令执行完成。
5.甲方知悉并同意,由于技术原因,乙方无法确保系统不间断无差错运行,但乙方出于电子账户维护升级的需要而停止电子账户的部分或全部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公告,由于乙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发生的电子账户系统停运,乙方将在发生停止运营后三日内通过网站公告。
6.甲方可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渠道完成电子账户信息修改,可以修改的事项以乙方届时业务规则为准。
7.如甲方违规使用电子账户,乙方有权停止其使用该账户,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8.电子账户不设有效期,在撤销前均可使用。
9.电子账户的撤销:
(1)甲方可申请撤销电子账户,电子账户下无有效签约产品时,乙方为甲方撤销电子账户。
(2)乙方发现甲方身份信息不真实,有权撤销甲方的电子账户。
(3)其他法定的情形。
10.甲方知悉并同意遵守经非乙方渠道开立的电子账户的下述特殊使用规则:
(1)该类账户的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产品信息、账号信息,由乙方传输至第三方,甲方可通过第三方查询账户信息;
(2)甲方在乙方的直销银行渠道完成注册后,方可在乙方查询、修改账户信息。
第六条 账户指令与记录
1.电子账户的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通过电子渠道传递的指令、电子账户交易信息等),为双方认同的书面证据,可视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2.电子账户不寄送纸质对账单,甲方可通过直销银行渠道核对交易记录。如甲方对交易有异议,可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电话10100123。
3.如乙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不认可或不执行数据电文表达的甲方指令:
(1)乙方有充足的理由怀疑数据信息或甲方指令的真实性;
(2)乙方执行甲方指令将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3)甲方发出的数据电文表达的格式、内容、操作权限等不符合乙方要求;
(4)电子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状态不足以完成甲方指令(上述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数据电文表达的甲方指令不予执行或给予部分执行);
(5)甲方违反本协议或双方已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合同的;
(6)双方特别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4.甲方指令一经发出,除乙方允许情况外,不得要求撤销。
第七条 信息采集、使用和披露
乙方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为业务和管理需要可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甲方的个人资料。乙方对甲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未经客户许可,乙方不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客户个人信息,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向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向征信机构)披露,或银行为完善服务,必须向相关外包服务提供商提供的除外。
第八条 银行责任的免除与限制
1.甲方使用电子账户时,如非乙方过错而发生的数据电文错误或者对甲方指令识别、处理或执行错误时,乙方对因该项错误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和其他不利后果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可在甲方处理时对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2.对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电力供应中断、火灾、地震等)、意外事件或乙方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若发生乙方对于合法有效的甲方指令识别错误或执行错误,则甲方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乙方应尽快调查处理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因银行/电子账户系统错误而造成的甲方直接财产损失,乙方应按适用的规则予以赔偿,但对于任何间接损失、履行利益、后果性损害、非财产损害、乙方于错误发生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未能及时通知或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扩大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告与变更
1.甲方同意,乙方可对本协议及电子账户使用规则进行单方变更,以乙方官方网站的公告为准。如客户在银行公告之日后继续使用电子账户,视为客户已接受上述变更,相关条款根据该等变更而自动作相应修改,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2.乙方通过直销银行发布电子账户服务相应通知内容的,自发布之日起视为送达;涉及本协议修改的,自发布之日起本协议自动修改。甲方应及时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因甲方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条 其他
1.乙方通过指定客户服务号码向甲方提供电话银行服务和短信服务,通过直销银行、乙方的电子银行(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官方网站、手机银行、微信银行)或合作第三方提供电子账户申请,仅通过直销银行提供电子账户的进度查询和电子账户服务,因甲方相信欺诈电话、短信或虚假网站而将电子账户信息泄露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门规章与命令和有关国内行业惯例。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相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门规章与命令和有关国内行业惯例的规则办理。
4.本协议自甲方在乙方网站申请时点击确认起生效,至甲方电子账户撤销后终止。
在甲方确认同意本协议之前,甲方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在确信其已完全理解的情况下,甲方确认其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与内容(特别是但不限于本协议第九条免除与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内容)。
中国民生银行“跨行通”业务实时归集协议
中国民生银行(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因本人与中国民生银行存在合法个人跨行资金归集需求,特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中国民生银行通过第三方跨行代扣系统实现对下述本人在中国民生银行外开立的付款账户中的资金进行跨行代扣,并委托中国民生银行将代扣款项清算至下述收款账户。上述中国民生银行提供的跨行代扣与资金清算服务即为“跨行通”业务。
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 账号: |
付款账户信息:
开户行: | 账号: | ||
付款账户(1) | 手机号: | ||
身份证号码: | 账号: | ||
开户行: | 账户名称: | ||
付款账户(2) | 手机号: | ||
身份证号码: | 账号: | ||
开户行: | 账户名称: | ||
付款账户(3) | 手机号: | ||
身份证号码: | 账号: | ||
开户行: | 账户名称: |
跨行代扣手续费: 元/笔
签约有效期:
本人确认并知晓如下信息:
1、因付款账户信息验证不成功、付款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的扣款失败,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2、第三方跨行代扣系统设有扣款限额,超过该限额的扣款失败后果,由本人承担。
3、如发现扣款有误,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国民生银行。
4、以偿还与中国民生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为签约目的的,贷款的偿还按照相关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本协议自客户及中国民生银行签章后生效,“跨行通”他行卡绑定开通,客户可在我行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进行自主资金归集。未经客户解约,本签约书持续有效。 客户已完全理解并同意签约表的全部内容,且对签约表包含全部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无误。
客户签章:
(业务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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