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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基金资金代收付服务协议

甲    方:个人投资者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使用其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以下简称"民生卡")完成基金直销交易下的支付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相关释义

1、 基金直销公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所设立的,与个人投资者直接建立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等法律关系,并受个人投资者委托向乙方下达相关基金资金划拨指令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 基金直销电子交易系统:指基金直销公司有权合法使用的用以完成其与个人投资者之间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分红等基金交易的计算机系统。

3、基金直销代收付业务:乙方提供的用以完成基金直销公司与个人投资者之间与基金直销交易相关的电子资金划拨的金融服务。

4、基金直销代收付业务系统:指乙方开发并拥有知识产权的,用以完成基金直销代收付业务的支付结算指令的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乙方系统"。

5、 完成支付:指乙方将个人投资者支付金额贷记基金直销公司在乙方开立的基金销售专户,或乙方将基金直销公司支付给个人投资者的金额贷记个人投资者开立在乙方的指定银行帐户。

6、个人投资者:指(1)在基金直销公司开立基金帐户;且(2)指定其在乙方开立的银行帐户用以完成支付,且(3)同意由基金直销电子交易系统代为向乙方系统下达相关支付结算指令的自然人。

7、 指定银行帐户:指个人投资者指定的用以完成与基金直销公司的基金交易相关的资金划拨的在乙方开立的银行帐户,即银行借记卡。

8、 安全程序1:指乙方核实基金直销公司发送或代为发送的支付指令真实性、准确性的程序,包括(1)乙方与甲方已签订本协议,(2)甲方指定银行帐户的支付密码和/或数字证书(如适用)一次性通过乙方认证(3)乙方系统收到基金直销电子交易系统送达的包含甲方支付指令的当日基金交易明细。

 
第二条 双方履行本协议的必备条件

1、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按下"同意"键后,甲方确认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所有内容;

2、甲方签署本协议,且在基金直销公司开立基金帐户后,成为本协议所称"个人投资者";

3、甲方指定银行帐户有充足的活期余额。

4、本协议下的资金划拨仅限于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和基金直销公司在乙方开立的基金直销专户中的甲方基金帐户间的定向支付。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系统以实现本协议的目的;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通过基金直销电子交易系统代理送达的,因乙方认购或申购而对指定银行帐户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完成支付;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基金直销电子交易系统送达的,因赎回或分红而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帐户的指令,及时完成接受并予以代收结算。

4、甲方有权要求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将其指定银行帐户与基金直销公司通过基金直销电子交易系统送达乙方的甲方基金帐户信息绑定,使得甲方通过基金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和乙方系统完成的资金划拨仅在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和基金直销公司在乙方开立的基金销售专户间定向划拨。

5、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应按乙方指定的方式,供乙方校对其指定银行帐户的数字证书(如适用)和支付密码。

6、甲方同意乙方对送达的经安全程序1验证的支付指令均视为甲方发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7、甲方应保证用于基金直销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8、在甲方需更换银行指定帐户时,应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安全程序1重新校验。

 
第四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权将经安全程序1验证的送达支付指令均视为甲方发出,而无需每次执行支付指令均验证甲方的数字证书(如适用)和密码。

2、乙方有权对乙方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并不担保在维护升级期间系统的可能性,前提是乙方对此维护升级已提前予以公告。

3、乙方应在收到经安全程序1验证的支付指令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4、乙方应在收到基金直销公司对甲方的电子资金划拨后1个工作日内贷记甲方指定银行帐户;

5、乙方对甲方的信息和资料承担保密责任,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第五条 客户交易限额

为切实防范各种风险事件的发生,双方约定对甲方所能进行的资金划拨金额进行限制。具体包括:

1、单笔交易限额不超过(含)5000000.00元;

2、单日累计交易限额不超过(含) 50000000.00元;

 
第六条 风险提示与免责条款

1、乙方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有效识别甲方指令而造成甲方直接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但对于任何间接性损失、履行利益、后果性损害、非财产损害或银行于错误发生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以及因第三方未能及时通知或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扩大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2、对甲方的电子交易,乙方有权对乙方系统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

3、不可抗力。因通讯故障、自然灾害、乙方系统故障、乙方维护乙方系统或其相关计算机系统、病毒、甲方日/年终结算以及其他不可预见、不可克服并不可避免的情形,为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均无需对由此引起的延迟、差错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产生任何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和/或盖章,且甲方提供的指定银行帐户的数字证书和交易密码(适用于网上签约的网银客户)或交易密码(适用于柜台签约的客户)通过乙方验证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