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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外汇买卖协议

甲    方:客户
    :中国民生银行
 

因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个人可自由兑换外币买卖,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个人外汇买卖交易范围和交易途径

1. 本协议所称个人外汇买卖(有时简称“外汇买卖”或“交易”)是指乙方根据国际外汇市场汇率水平制定个人外汇买卖价格,受甲方委托代甲方办理以一种可自由兑换外币买卖另一种可自由兑换外币的业务。甲方以乙方发行的民生卡或活期一本通作为外汇买卖的资金账户,通过乙方提供网上银行进行外汇买卖。

2. 甲方应在《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外汇买卖业务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中所指定的外币买卖组合的范围内选择所要进行的买卖币种。

 
第二条 交易指令

1. 甲方采用网上银行方式交易,应根据各种交易方式要求的格式发出交易指令,并输入交易密码,甲方使用交易密码视为法律规定的签章行为。

2. 甲方的交易指令一经乙方办理即为不可撤销。

3. 交易指令不符合格式要求或交易规则的为无效交易指令,对无效交易指令乙方有权不予办理。

 
第三条 交易方式和成交

1. 本协议项下外汇买卖的交易方式分为即时交易和挂盘交易,每次交易时由甲方自行选择交易方式。

2. 采用即时交易方式,甲方按照乙方外汇买卖交易系统的即时报价(即交易当时各种外币买卖组合的汇价)提交交易指令,该交易当即成交。

3. 采用挂盘交易方式,甲方可以参照乙方外汇买卖交易系统的即时牌价自行确定每次外汇买卖的汇价。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挂盘交易的交易指令后,根据交易规则中确定的挂盘交易成交原则予以办理,符合交易原则即可成交,甲方的挂盘交易的交易指令未成交之前可以办理挂盘撤销交易。

 
第四条 交易时间

1. 本协议项下的网上银行外汇买卖已实现24小时交易,但国际外汇市场休市期间除外。且在银行日终处理期间,不接受客户的委托交易,包括即时交易和挂盘交易。如有变化以乙方的最新公告为准。

2. 因通信或系统故障、停电、国际外汇市场波动异常、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或者乙方为维护甲方利益的缘故,乙方可以停止办理外汇买卖。

 
第五条 交易成交的凭证

1. 本协议项下所有外汇买卖交易成交的凭证是证明乙方完成办理甲方交易指令的有效书面证据。

2. 甲方采用网上银行交易的,乙方外汇买卖交易系统自动记载的成交记录的打印凭证是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六条 不办理交易指令的情形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不办理甲方的交易指令:

1. 甲方违反本协议,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2. 甲方资金账户中的外汇余额不足以完成交易指令;

3. 乙方为甲方办理外汇买卖将翻法律法规;

4. 甲方的资金账户已被司法机关或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冻结、扣划;

5. 依本协议约定其交易指令是无效的。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外汇买卖交易规则》和各种交易方式的操作,并保证按规定进行操作。

2. 甲方保证所进行外汇买卖的外汇来源合法和合法所有。甲方进行外汇买卖的外汇如果属于与他人的共同财产,应保证共有人已同意以此外汇从事交易。甲方向乙方发出交易指令,即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作出前述保证,乙方无核实起保证的真实性的义务。

3. 甲方有权使用乙方提供网上银行等方式进行个人外汇买卖交易,并通过乙方网上银行查询和打印交易凭证。

4. 甲方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交易密码,凡使用甲方的交易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的交易行为,由甲方承担一切交易结果。

5. 甲方因身份证件、民生卡、活期一本通遗失、被盗或密码遗忘、泄露,应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因为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发生的交易结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6. 甲方对交易结果存有疑问,应在交易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查询,乙方对甲方的查询应予以回复。

7. 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前和履行中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是真实的,如果提供的资料发生变更足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根据国际外汇市场即时行情向包括甲方在内的所有客户公布个人外汇买卖汇价,并承诺按公布的汇价为甲方办理外汇买卖。

2.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乙方为甲方办理外汇买卖实行钞汇同价。

3. 乙方保证甲方当日已成交的外汇买卖交易,均于交易成交当日记入甲方资金账户并自入账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

4. 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有关汇率信息或咨询,但仅供甲方参考,不视为参与甲方的决策的行为。

5. 乙方为甲方办理外汇买卖时,免除应收取的(不另行收取)手续费。

6. 乙方可以根据办理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需要,制定和修改个人外汇买卖交易规则及相关的操作方法,但应该及时公布修改的内容。

7. 乙方在营业时间内为甲方提供的外汇买卖交易及相关的查询服务。

8.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开户资料及交易信息进行保密,除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查询或要求协助提供甲方资料,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或同意任何第三人使用。

 
第九条 甲方和乙方的责任

1. 甲方未履约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保证,或者违反与乙方另行签订的网上银行个人服务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乙方亦有权停止为甲方办理外汇买卖。

2. 乙方因不正确办理甲方的交易指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3. 因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停止办理外汇买卖的事由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适用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协议未作出约定的,双方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本协议。

2.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1. 甲方申请关闭外汇买卖功能或销户、销卡时,本协议终止。

2. 本协议在终止之前持续有效。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实盘外汇交易业务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实盘外汇交易业务(以下简称“外汇交易”)是指中国民生银行(以下统称“我行”)根据国际外汇市场汇率水平制定外汇交易价格,受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委托代客户办理以一种外币买卖另一种外币的业务。持有我行外币活期储蓄存款的个人客户均可向我行申请办理个人实盘外汇交易业务。

 
第二条 业务性质

我行的个人实盘外汇交易为实盘交易。 客户交易时可卖出账户中部分或全部外汇余额,不允许进行透支交易;资金交割和清算都在交易当日完成。

 
第三条 签署产品协议,开通交易功能

客户向我行申请办理个人实盘外汇交易业务应:

1. 详细阅读并同意遵守本交易规则和相关交易渠道的操作指南等;

2. 客户可前往我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业务开通,也可通过我行的网上银行(大众版、贵宾版均可)开通业务功能。

网点申请: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民生借记卡主卡在我行任一开办个人实盘外汇交易业务的营业网点签署《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实盘外汇交易协议》,在柜台办理开通手续。

网上银行申请:登陆我行的网上银行后,点击“外汇买卖”菜单中的“外汇买卖开通”,签署《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实盘外汇交易协议》(电子版),系统自动开通指定账户的交易功能。

3. 客户如同时持有多个民生卡,只能选择其中之一申请开通外汇交易功能。

 
第四条 交易账户

客户的个人实盘外汇交易均在本人民生卡内的交易账户中完成。客户在办理个人实盘外汇交易前,应将外币资金转入签约民生卡内的交易账户中,方可进行外汇交易。客户当日已成交的外汇交易,均于成交当日记入甲方交易账户并自入账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

 
第五条 账户性质

客户使用民生卡中的钞户或汇户进行外汇交易,交易后账户性质不变。如客户卖出货币为现钞,则买入货币自动存入其相应的现钞账户;如客户卖出货币为现汇,则买入货币自动存入其相应的现汇账户。

 
第六条 交易密码

客户办理外汇交易的民生卡的支付条件必须为“凭密码”。通过各交易渠道提交交易指令时,应输入交易密码。

 
第七条 交易渠道

我行目前提供网点柜台、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渠道为客户办理个人实盘外汇交易业务。各交易渠道的具体服务功能如下:

网点柜台:产品签约(功能开通)、解约(功能关闭),交易记录查询、交易账户资金转入转出及查询。

网上银行(普通版和专业版及以上版本):产品签约(功能开通)、解约(功能关闭)、交易账户资金转入转出及查询、即时交易、挂单交易、交易记录查询。

电话银行:交易账户资金转入转出及查询、即时交易、普通挂单(不包括一对多挂单和追加挂单)、交易记录查询。

手机银行:以客户届时实际使用的服务内容为准。

上述各交易渠道的服务功能可能因监管政策、外汇交易规则、银行系统升级或服务升级而发生变化,因此上述服务功能以客户在外汇交易届时实际享有的各项内容为准。

 
第八条 交易地点和手续费

我行个人实盘外汇交易客户可持签约民生卡在我行交易渠道办理交易。无需缴纳交易手续费。如客户需要在异地提取现钞,则须按我行异地提取现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交易币种及金额起点

我行个人实盘外汇交易业务交易币种共8种,包括欧元(EUR)、英镑(GBP)、澳大利亚元(AUD)、美元(USD)、瑞士法郎(CHF)、加拿大元(CAD)、港币(HKD)和日元(JPY)。交易起点金额为等值20美元。

 
第十条 交易价格

我行根据国际外汇市场上的即时可成交汇率,加上交易货币对的点差后,形成我行个人实盘外汇交易业务各货币对的交易报价。我行的外汇交易汇率报价分为:现钞买入价、现钞卖出价、现汇买入价、现汇卖出价。目前我行采用钞汇同价形式,即采用现钞货币交易的价格与采用现汇货币交易的价格完全相同。

 
第十一条 交易货币对

我行提供8个可交易币种间的28种币种组合的交易。

1. 基准货币对:EUR/USD、GBP/USD、AUD/USD、USD/CHF、USD/CAD、USD/HKD、USD/JPY;

2. 交叉货币对:EUR/GBP、EUR/AUD、EUR/CHF、EUR/CAD、EUR/HKD、EUR/JPY、GBP/AUD、GBP/CHF、GBP/CAD、GBP/HKD、GBP/JPY、AUD/CHF、AUD/CAD、AUD/HKD、AUD/JPY、CHF/CAD、CHF/HKD、CHF/JPY、CAD/HKD、CAD/JPY、HKD/JPY

每一货币对中列在前面的货币为该货币对的基础货币,列在后面的货币为该货币对的非基础货币。我行汇率报价中的买入价即为我行买入基础货币,卖出非基础货币的汇率;卖出价为我行卖出基础货币,买入非基础货币的汇率。显示方式举例如下:

货币对 现钞买入价 现钞卖出价 现汇买入价 现汇卖出价
GBP/CHF 2.2370 2.2450 2.2370 2.2450
AUD/USD 0.7980 0.8000 0.7980 0.8000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

1. 我行个人实盘外汇交易时间为每周一上午至周六凌晨(我行系统检修、升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交易的时间除外),其中,在我行每日系统日终处理时段,我行将不接受或不执行客户的交易指令(包括即时交易和挂单交易)。

2. 在国际外汇市场休市期间,我行不办理此项业务。

3. 因我行决定暂停业务的节假日、通信或系统升级/故障、停电、国际外汇市场波动异常、国家法律法规或外汇管理规定的限制、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或者我行为维护客户利益的缘故,我行将在营业时间内停止办理外汇买卖。

4. 如发生交易时间的变更,我行将在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营业网点及时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交易方式

我行目前提供两种交易方式:即时交易和挂单交易。

 
第十四条 即时交易

即时交易是指客户委托我行按当时我行发布的汇率报价,将一种外币兑换成另一种外币的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 挂单交易

挂单交易是指客户预先通过我行的交易渠道设定买入某货币、卖出另一货币的价格,当我行发布的即时报价达到该价位水平后,即可按照委托价格成交,如该交易满足优惠条件,还可享受到优惠价格。

1. 挂单价格:分为止盈价格(委托价格)和止损价格。

(1)止盈价格:也称委托价格,指客户挂单委托卖出基础货币(同时买入非基础货币)的最低价格,或是委托买入基础货币(同时卖出非基础货币)的最高价格。按照客户的交易方向,该价格应优于市场即时价格;

(2)止损价格:是指客户为规避汇率波动风险,为持有的货币头寸设定的最低卖出价格。按照客户的交易方向,该价格应劣于市场即时价格。

2. 挂单类型:分为初始挂单、一对多挂单、止盈追加挂单、止损追加挂单四种类型。

(1)初始挂单:也称正常挂单,是客户的第一笔挂单,客户可根据需要设定交易货币对的止盈价格或止损价格,及挂单的有效期限。

(2)一对多挂单:与初始挂单并列,是指客户在初始挂单后,可再对初始挂单的卖出货币委托买入另一币种的交易,并设定交易的止盈价格或止损价格。我行的即时报价先达到哪个挂单的价格,则哪个挂单成交,与此同时,另一个挂单自动撤销。对于一笔初始挂单,客户最多可做6笔一对多挂单。

(3)止盈追加挂单:是第二层次的挂单,是在初始挂单(或一对多挂单)按止盈价格成交的基础上的挂单,买入和卖出的货币与初始挂单(或一对多挂单)相反。可同时设置止盈价格和止损价格。

(4)止损追加挂单:是第二层次的挂单,是在初始挂单(或一对多挂单)按止损价格成交的基础上的挂单,买入和卖出的货币与初始挂单(或一对多挂单)相反。可同时设置止盈价格和止损价格。

3. 挂单的有效期限:最长为7天,可选择1—7天任何一天。每天的有效时段截至当日我行的日终处理时间。设定有效期限的截止日日终处理后,所有未成交的挂单全部失效。一对多挂单、追加挂单的有效期限均与初始挂单相同。

4. 挂单交易按照委托时间的先后顺序匹配成交。

5. 挂单交易成交原则:客户的挂单申请成功后,在挂单有效期限内,当我行的即时汇率报价达到/优于客户的止盈价格,或达到/劣于客户的止损价格时,按照客户挂单设定的价格成交,并根据客户该笔交易符合的点差优惠条件,对该价格进行点差优惠。即按照客户的挂单交易方向,客户的成交价格将等于或优于客户挂单设定的价格。

6. 挂单成功后,客户可通过各交易渠道查询每笔挂单的详细内容和成交状态。

7. 挂单交易未成交前,客户可对挂单进行撤销操作,撤销初始挂单后,该初始挂单下所有的一对多挂单、止盈追加挂单、止损追加挂单相应撤销。

8. 挂单交易未成交前,客户应避免针对民生卡主卡进行销卡、冻结、挂失等非正常操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必须完成以上操作,请先进行挂单撤销交易。如客户自行进行前述操作并因此遭受交易损失的,我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 客户在进行挂单交易后,应确保交易账户余额充足,如账户余额不足则该笔挂单不能成交。

 
第十六条 即时交易

挂单交易一经成交,客户不能撤销。

 
第十七条 交易证实

客户应在即时交易后及时查询交易是否成交及成交明细。交易成交与否及成交的币种、金额、汇率等均以我行电脑自动记载的成交记录为准。

 
第十八条 客户如对交易结果存有疑问或异议的,应在知道交易结果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行提出,我行将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回复。客户未能在上述期间内提出疑问或异议的,视同客户在该期间届满时接受交易结果。
 
第十九条 优惠规则

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交易,我行将自动给予一定价差点数的优惠,具体的优惠方式和幅度可向当地分行查询。

 
第二十条 操作提示

鉴于电子交易渠道具有时滞性及易中断性特点,请客户在交易操作中注意以下几点:

1. 客户须熟知各交易渠道的交易操作方式和注意事项,并按照提示步骤及输入要求进行操作。若因输入错误而造成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2. 客户应在交易前后经常核对账户余额。如在交易中出现“系统故障”或“交易超时”的提示,或未获得明确的提示信息,应及时查询上笔交易是否已成功,避免再次提交,造成交易重复。

 
第二十一条 特别约定

因通讯线路或我行交易系统升级/故障、国际汇市异常波动、不可抗力等原因或我行为维护客户的利益缘故时,我行将暂停个人实盘外汇交易业务。

 
第二十二条 风险揭示

因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突发事件的影响,汇率经常处于剧烈波动之中,因此客户应充分认识到外汇交易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风险。我行为客户提供的相关汇市资讯或咨询服务,仅供客户参考,不参与客户决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和修订

客户对本规则有不解之处,可向我行咨询或向专业机构寻求意见。我行保留修改和解释本规则的权利,我行的一切修改一经做出,便对客户产生约束力,并视为已取得客户的同意和认可。此类修改将通过我行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者营业网点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