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非凡资产管理35天增利理财产品001
(□普通型 □高端型 □高净值型 □尊享型 □尊特型)
产品代码:
理财本金:客户以账户内的币种及金额大写
(小写 )作为 (币种)理财本金叙作理财交易。
重要提示:客户上述联络信息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经办行。客户应保证银行可通过上述联络信息或变更后提供的联络信息及时与其取得联系,如因客户联络信息不准确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1. 定义与说明
1.1 本理财产品是受理财合同条款条件约束的如下金融产品: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收取管理费等费用;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1.2 本理财产品的详细情况详见产品说明书,客户已阅读并接受产品说明书的全部条款。
1.3 在理财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理财账户:
指银行系统内为理财合同项下交易而开立的理财产品账户;交易账户:
指客户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转出理财本金、收取理财收益等;
认购期:
指银行面向客户发售本理财产品的期间;
理财期限:
指理财产品运作期限或成立日起至提前终止日之间的期限;理财收益:指理财本金在理财期限内产生的收益;
分配日:
指银行按照产品说明书中的约定分配理财本金和收益的日期;
工作日:
银行对外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任何一天及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常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但包括国家临时规定应当工作的周六或周日),银行有权在特殊情形下调整工作日,银行将在调整之前3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法令: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规章、规定与命令等;
经办行:
是银行一方授权执行理财合同的银行营业机构,双方同意银行可在同一城市内将经办行变更为银行的其他营业机构,但银行不得向客户收取任何由于经办行变更而发生或增加的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等任何费用。
2. 声明与保证
2.1 客户向银行声明并保证其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理财合同以及以其为一方的其他任何有关文件。
2.2 客户自愿以本协议所约定的理财本金金额购买本理财产品。客户保证理财本金是其合法所有的资金,或其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项下已经取得共有权人的同意用于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客户将该资金用作理财合同下交易以及客户订立和履行理财合同并不违反任何法令,且不违反任何约束或影响客户或其资产的合同、协议或承诺。
2.3 银行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理财产品项下资产。在不发生风险揭示书所述风险的前提下,客户可以获得在产品说明书约定条件下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银行不保证本理财产品一定能达到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不保证本理财产品的最低收益,也不保证本理财产品不会发生本金亏损。
3.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客户有权根据其投资份额享有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收益。
3.2 客户应保证交易账户状态正常,因任何原因造成该银行账户销户或状态不正常,客户有义务对银行做出合理说明,并书面申请变更。如因客户原因导致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3.3 在本理财产品的认购期内,客户有权申请撤销购买本理财产品,但是认购期结束日当日不允许客户撤销约定购买,银行允许此项申请后,双方解除理财合同。
3.4 客户特别在此声明:本理财产品认购期结束后,银行有权直接将其交易账户内的理财本金划入理财账户,无须再次征求其同意,客户放弃最后确认的权利。
3.5 银行有权根据理财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理财产品的资产,收取管理费等费用,行使理财产品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当理财产品资产受到损害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6 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资产单独设置账户,对理财产品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理财产品资产与其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3.7 客户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并授权银行:在理财合同允许的范围内,管理、运用和处分客户资金并自行确定及调整所投资的产品及其具体数量和比例等相关交易条件。
3.8 双方应对其在订立及执行理财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隐私依照法令规定保守秘密。但是任一方依照法令的规定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交易所的要求或向外部专业顾问进行披露的,不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双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不因理财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4. 税费
4.1 银行和客户应各自承担其在理财合同项下应交纳的税费。理财本金所产生的理财收益,银行暂不代扣代缴税,但若根据法令的规定或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银行有义务代扣代缴客户承担的税费时,银行将进行代扣代缴。
5. 违约
5.1 在本协议生效后,交易账户内的理财本金将自动冻结(在冻结期间理财本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冻结期内产生的利息不参与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由银行于成立日或投资周期理财收益起算日从交易账户转出,同时记入理财账户;自成立日或投资周期理财收益起算日起,客户不得要求支取、使用或质押理财账户内资产/理财本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不得在其上设定信托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如因司法/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账户内资产/理财本金的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则均视为客户就全部理财资产及理财本金违约进行了提前支取。客户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客户发生违约导致银行无法对理财资金进行运作的,由客户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5.2 客户发生违约,给本理财产品资产、本理财产品下的其他客户、银行或/及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客户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一个或多个客户违约导致本理财产品资产遭受损失的,由违约客户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以本理财产品资产承担损失,银行有权代表本理财产品资产向责任方依法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计入本理财产品资产。若由于银行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理财产品资产发生损失,银行应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银行赔偿的款项计入本理财产品的资产和收益。
5.3 任何一方违约的,除本协议另有规定之外,应对对方因此发生的直接且实际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但未能按时足额付款的,其违约责任为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并就拖欠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加付罚息。
5.4客户违反理财本金合法自有声明导致的损失或后果,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银行有权解除理财合同并要求客户赔偿其违约给银行造成的损失。
6.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6.1 理财合同适用中国的法律。理财合同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地为北京。
7. 附则
7.1 如果客户与银行之间存在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多份理财合同,则每一份合同之间互相独立,每一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合同。
7.2 本协议与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理财业务申请书、产品公告共同构成双方之间就本理财产品有关事宜的理财合同,并取代双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前作出的其他的一切书面的和口头的协议、承诺。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理财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理财合同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7.3 理财合同经(1)客户在本协议上加盖人名章或签字,且(2)经办行(代表银行)在本协议上加盖经办行“储蓄业务公章”并由其有权签字人加盖个人名章或签字后,于本协议上列明的签约日期发生法律效力。理财合同一式叁份,银行贰份、客户壹份,各份正本的法律效力相同。理财合同系客户通过银行提供的网上银行签订的,凡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操作,银行、客户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证书、密码、点击确认等形式)均视为双方的可靠电子签名。理财合同经(1)客户通过上述方式确认签署本协议,且(2)银行提示交易成功后,于网上银行系统记录的签约日期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4 理财合同至银行按理财合同约定向客户进行分配后自行终止。
7.5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或者通讯、网络、系统故障等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形成的风险及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客户,并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7.6 由于国家有关法令、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导致客户承担的风险,银行不承担责任,如因本款原因导致理财合同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7.7 理财合同中涉及的所有日期如遇非工作日需要顺延可能导致的风险,银行不承担责任。 |